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916-1号
申请执行人:***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关于***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184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22)冀0184执916号之四、之五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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