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184执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