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财保24号
申请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中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新区阳光路39号传媒大厦2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66732A。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亭,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江大道256-1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46888640R。
法定代表人:何国建,该公司执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5750元,被申请人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东路支行,账号:13×××83。申请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的保险责任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0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东路支行银行账号:13×××83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0575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立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