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64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峰,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立生,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太极镇古城新区信合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孔令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旗,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立生、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10月14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艳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