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3719号
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石羊河街1618号科研孵化基地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缪炳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旗,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投贸易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生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投贸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丽,被告建投生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胜、丁国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投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投生态公司支付货款302295元;2.判令建投生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25573.75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建投生态公司承担。审理中,农投贸易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建投生态公司支付货款20229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1日,其公司与建投生态公司(签订合同时单位名称甘肃建投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该单位于2019年9月23日变更为建投生态公司)在兰州新区签订了总价款约为700000元的《兰州新区楼(二期)园林景观项目商砼销售合同》,约定其公司向建投生态公司位于兰州新区楼(二期)园林景观项目供应混凝土。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的所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结算单数据以及建投生态公司的付款情况,建投生态公司尚有202295元货款义务未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执行中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及时结算并按时付款。结算书送达审核超过5日视为认可。如不及时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结算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混凝土供应,且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因此建投生态公司还需承担违约金125573.75元。故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建投生态公司答辩称,1.尚欠农投贸易公司的货款实际是202255元,农投贸易公司亦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2.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其公司认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直和农投贸易公司沟通支付货款的事宜,2021年6月17日下午经其公司的采购负责人孔德胜与农投贸易公司的销售负责人颉建荣沟通,对所欠的货款达成协议约定其公司在2021年10月底前付清,根据双方达成的付款计划,其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支付了100000元,10月份的款项在11月23日已经按公司规定办理了清款手续,在这过程当中,其公司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同时赶上新冠疫情,故货款没有及时支付。双方的意见系对原合同付款期限的更改而达成了新的付款协议,其公司按照新的口头协议付款不属于违约,请求驳回农投贸易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需方建投生态公司(甲方)与供方农投贸易公司签订《兰州新区楼(二期)园林景观项目商砼销售合同》(合同编号:NTMY-XS-[2019]-088),约定农投贸易公司向建投生态公司位于兰州新区楼(二期)园林景观项目供应混凝土,混凝土用量约2000立方米,工程总价款约700000元,结算及付款方式为甲乙双方按月根据综合混凝土单价确定结算单价及结算金额,(一)双方对账期为每月25日,对账单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当月结算依据,结算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开具与结算金额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进行挂账;(二)甲方于次月5号前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已结算货款;合同执行中甲方应按约定及时结算并按时付款。结算书送达审核超过五日视为认可。如不及时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结算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混凝土供应,且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工程概况、价款、计量方式、双方责任、安全、违约与争议解决及其他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农投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截止2020年10月15日农投贸易公司共计向建投生态公司供应了价值702295元的混凝土,并开具了与结算金额相同数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建投生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农投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剩余货款502295元未付。2021年5月31日,农投贸易公司向建投生态公司发出商砼款催款函一份,要求建投生态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502295元及承担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125573.75元,建投生态公司收到催款函后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9月3日向农投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100000元,前后合计支付货款500000元,尚欠202295元货款至今未付。审理中,建投生态公司愿意承担以502295元货款为基数按照10%计算的违约金。
另查明,甘肃建投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变更公司名称为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商砼销售合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结算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回单、催款函、回执、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法庭认证后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投生态公司与农投贸易公司签订的案涉商砼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农投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与结算金额相同数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建投生态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现建投生态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应当继续支付;庭审中,建投生态公司对欠付农投贸易公司货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故对农投贸易公司要求建投生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2295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农投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后,建投生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投生态公司辩称已与农投贸易公司达成新的付款计划,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新付款协议的事实,故对建投生态公司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建投生态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陈述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建投生态公司的付款情况,农投贸易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确有不当,本院调整为以农投贸易公司催款时建投生态公司欠付的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10%计算,建投生态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50229.5元(50229510%)。
综上所述,农投贸易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支付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2295元,违约金50229.5元,合计2525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5元,由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艳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潭
书 记 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