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262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峰,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立生,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古城新区信合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孔令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旗,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生态公司)、杨立生、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以下简称古典集团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建投生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峰、被告杨立生及古典集团九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投生态公司、杨立生及古典集团九分公司共同向其支付拖欠劳动报酬2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投生态公司、杨立生及古典集团九分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其于2019年6月至12月在甘肃省兰州新区楼(二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一标段园林景观工程做工,与杨立生口头约定日工资为230元/天,其依照约定共计在杨立生指定前述施工现场工作180天,劳务报酬总计41400元,经其多次催要,建投生态公司仅于2020年1月7日分四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合计13600元,余款28400元至今分文末付。建投生态公司系甘肃省兰州新区楼(二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一标段园林景观工程发包人,古典集团九分公司系综合保税区承包人具体负责本项目,杨立生系该项目施工组组长,建投生态公司、杨立生及古典集团九分公司理应共同向其支付工资,保障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建投生态公司答辩称,***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该向雇主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公司主张无法律依据,其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
杨立生答辩称,其与***签订了合同,古典公司给其支付了70000元,剩余的钱说是全部支付给农民工工人手上,其他工人的工资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只有***等2人的钱没有支付,其也不清楚古典为什么没有将***的钱支付清楚。
古典集团九分公司答辩称,1.***与其公司无合同关系,向其公司主张劳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受雇于永靖县天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靖天翔公司),应该向永靖天翔公司主张劳务费;3.永靖天祥公司与建投生态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本案涉及的工程由建投生态公司中标后与其公司合作施工,期间永靖天祥公司分包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工程结束已结算清楚,款项已经支付完毕;4.永靖天祥公司的法人杨立生签署了劳务费结清的承诺书,若仍尚欠劳务费的话也应该由杨立生或者杨立生的公司承担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杨立生雇佣***到其承包的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配套公寓楼(二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一标段园林景观工程从事劳务,约定日工资230元。达成协议后,***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共计产生劳务工资42000元。2020年1月7日,建投生态公司支付了***13600元劳务工资,剩余劳务工资28400杨立生于2021年1月3日制作形成2020年杨立生班组人员工资付款表,载明***与其余13人工资合计110695元,***在领款人处签字确认。确认后,杨立生至今未付***剩余劳务工资。
另查明,案涉工程系甘肃建投兰州新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包给建投生态公司,建投生态公司又分包给古典集团九分公司、古典集团九分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杨立生独资的永靖天翔公司具体施工。施工后,2019年9月12日,古典集团九分公司支付永靖天翔公司70000元,杨立生于2021年1月30日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杨立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7102××××在兰州新区园林景观工程劳务分包,现已将2021年以前在此项目剩余的全部务工工资110695元,本人确认以上工资款数目真实无误并以足额发放于本项目务工人员。本人郑重承诺本次工资结清后我与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投生态公司及兰州新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项目部再无任何劳动及经济关系,不再向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投生态公司及兰州新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项目部索取任何工资及相关费用,本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已全部发清,并不向任何主管部门主张任何权利。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杨立生出具承诺书后,建投生态公司代发了2020年杨立生班组部分人员工资。
再查明,永靖天翔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承包、分包;古典木工雕刻;建筑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项目工资付款表、承诺书、照片、对账单、交易明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协议书、聊天记录、室外景观土建工程合同、银行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法庭认证后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本案中,***系杨立生雇佣的劳务用工人员,其与杨立生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后经与杨立生结算,杨立生出具工资付款表,对***提供劳务及产生劳务费的事实予以确认。提供劳务后,杨立生未支付***劳务费,应当承担支付义务。故对***要求杨立生支付劳务费28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杨立生的辩称,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古典集团九分公司承诺支付劳务费的事实;且杨立生以永靖天翔公司名义分包了案涉工程劳务,古典集团九分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但杨立生并未支付给其雇佣的农民工本人;杨立生作为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其要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其欠付的劳务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杨立生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用人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与建投生态公司及古典集团九分公司之间并未有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建投生态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古典集团九分公司、古典集团九分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永靖县天翔公司,永靖天翔公司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建投生态公司及古典集团九分公司并不存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及个人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劳务费的义务;建投生态公司支付***及其余人员劳务费的行为,仅能说明建投生态公司履行了代付行为,并不能以此要求建投生态公司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古典集团九分公司承诺支付其劳务费的事实,故***要求建投生态公司及古典集团九分公司支付其剩余劳务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立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劳动报酬284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艳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