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与中国葛洲坝集团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02民初1195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NTH3X6。
法定代表人:侯建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