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腾达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民福建材经营部、天津市宝坻县腾达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民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文明里**。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县腾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县马家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民福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县腾达建筑工程公司、***购销纠纷一案。2001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01)西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46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社险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耀辉
审判员崔成元
审判员*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