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8819号
原告:昆山市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东区港池二期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环娄路297号2号房3号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7元,由原告昆山市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