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3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22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环娄路****房**房。
法定代表人:管春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3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