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环娄路297号,组织机构代码78905512-0。
法定代表人管春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光明路1029号,组织机构代码6896297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原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6元,减半收取5183元,保全费4000元,共计9183元,由原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