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15卢成与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2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环娄路297号2号房、3号房。
法定代表人:管春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5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钱一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裴国强
书记员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