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95昆山市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27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本院依据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敏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