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819昆山市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88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7元,由原告昆山市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若
书记员  周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