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终1255之一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金华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
负责人:施苋,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龙武,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金华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8元(已减半),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28元(已减半),由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金华管理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良飞
审判员陈旻尔
审判员***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