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727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71402892B,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胡颖。
被执行人: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锦州市义县振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锦州银行41×××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95124.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