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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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4民初424号
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颖,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71402892B。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喆,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广志,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70133912X2。
被告:突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方兴,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224797190429A。
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突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7.00元,减半收取4,173.50元,由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米长怡
审判员 车兵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