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北京***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3民初1827-1号
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东段249号。
法定代表人:胡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艳红,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丛培喆,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农场办公楼)3幢2层。
法定代表人:叶腊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国杰,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密云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凤领,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陈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二原告将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80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给付完毕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2160.27元”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80元,减半收取844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8415元。
审 判 长 李 元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王 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关植仁
书 记 员 于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