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东段2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喆,辽宁尧***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县鸿泰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聚粮屯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县鸿泰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鑫洋实验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金业
审 判 员 田 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