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40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汉坤建筑安保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望才。
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1660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7433元(以316604为基数,从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6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40元(以31660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832元,执行费6582元,共计4558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58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易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