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4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望才。
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5日、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0年8月10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9月18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8月17日在本院1309办公室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
2020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失信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荆钊
审 判 员  张红
审 判 员  蒋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易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