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986号
原告: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新塘组122号。
法定代表人:康望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书高铁经济试验区站前大道10号2-4幢1-22-1室(宏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金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明,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以协议形式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都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案项目所在地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故应当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以书面协议形式于2019年3月26日订立建筑安保器材销售合同,约定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项目所在地“上饶市建筑科技产业园”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银春
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