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新塘组122号。
法定代表人:康望才。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10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22日、11月18日、12月22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11月2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11月23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11月5日来本院参加执行约谈,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约谈。
2021年1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6085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墨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