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

广元市鹏程职业培训学校、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6661号
原告:广元市鹏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下西物流园区工贸家世界2栋11楼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800MJQ192256M。
法定代表人:胥晓霞,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金明,该校副校长。
被告: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新塘组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97099263W。
法定代表人:康望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鹏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广元市鹏程职业培训学校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鹏程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鹏程职业培训学校撤回对被告湖南汉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50元,由原告广元市鹏程职业培训学校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君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人民陪审员  何 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