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5247号
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6414701K。
法定代表人:周平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社平,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张湾区西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7020092K。
法定代表人:张正升。
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首云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