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民初415号
原告:十堰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四川路炉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0658763G。
法定代表人:黎作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执行保全等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7020092K。
法定代表人:张正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物等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十堰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1元减半收取10050.5元,由原告十堰市***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光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阳
书记员占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