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辖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5LGY7U,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拓新二场村。
法定代表人:陈怀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普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QL1W8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府北新村27-7号。
法定代表人:章文娟。
原审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胡丹。
原审被告:武汉弘图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MLW85,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下南村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帅。
原审被告:沭阳联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QKUJ1X,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街道工业园区(宿迁市安基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面原蓝宝精灵厂房)。
法定代表人:白洪群。
原审被告: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7020092K,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升。
原审被告:常州犇尔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WGMKX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珠光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一超。
上诉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普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国家疫情防控。二、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也具备管辖权。本案的出票地及票据支付地均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另本案大多数被告都在湖北,在后期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常州普望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被告常州犇尔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