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22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7020092K。
法定代表人:张正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龙信国际汽车城A区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9EM2B1J。
法定代表人:夏阳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鄂030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偿还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货款本金680000元、赔偿金340000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费12650元,共计1037650元;二、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哦那公司支付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37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7069.5元、执行费12847元。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2021年1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12月28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2月28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12月16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 判 长 吴公海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段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