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龙信国际汽车城A区A6号。
法定代表人:韩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桂英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894元。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2年4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2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其未实际履行。
3、2022年4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4月19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5月7日,被执行人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202544元(含货款15万元,截止至2022年4月20日的利息42735元,迟延履行金1995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894元),其已将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对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6、2022年5月15日,本院前往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龙信国际汽车城A区A6号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大门已锁,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也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2年7月28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2年7月21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名下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22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科威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终结对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十堰火山医疗防护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 判 长 吴公海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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