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3民初7530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
被申请人:太原***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开发区电子街**。
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与太原***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太原***控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77028.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控科技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太原***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玉惠
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
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