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13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学丹,系辽宁爱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沣静,系辽宁爱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
法定代表人:尹传东,职务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霖,系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1门。
法定代表人:刘广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199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放,女,1997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代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考虑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99元,减半收取1294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倩
审判员  王纪
审判员  陈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建东
书记员李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