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895-1号

申请人:***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尹鸣鹤,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4387xxxx

法定代表人:刘广嵬

原告***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世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2019)辽0114执5770号案件中被申请人***的执行回款547376元。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辽0114民初8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2019)辽0114执5770号案件中被申请人***的执行回款547376元。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辉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2019)辽0114执5770号案件中被申请人***的执行回款422573.73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辽0114执5770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的执行回款422573.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海瑛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0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晨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