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

***与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2民初6587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灯塔市张塔子镇。
被告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新区世纪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4,4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苏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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