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6538号
原告****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霍立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轶、李杏,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康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文聪,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道桥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道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道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7.00元,减半收取6,948.50元,由原告****道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富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晓阳
书 记 员 庞艾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