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4598号
申请执行人****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南新区世纪路21号122室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油大院2-16-851-2-301。
申请执行人****道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道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欠款人民币2,176,266.08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财富通及支付宝,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冻结期为2024年1月17日到期;如需续冻结请申请人提前十五日通知法官)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房产、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辽宁L72××**号车辆,因该车辆为2009年车辆,经争求申请人意见,故未予以查封。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道桥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4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