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205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400161231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2099628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法库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道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