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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205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400161231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2099628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法库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道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