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艺朗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辖终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艺朗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大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艺朗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245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0号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0号管辖规定第六、七条,本案完全在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管辖范围内。且上诉人属于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系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的适格主体。根据法释【2012】10号、最高法发〔2002)151号及辽高法[2003]162号规定,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为指定管辖、特别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法律规定及本规定精神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同时,双方签订的《物资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约定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双方在合同签约自由的情况下出于双方自愿的合意约定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青岛艺朗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与上诉人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为依据,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款项及违约金,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本案应移送至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问题,因双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周转材料为脚手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属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情形,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故该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上诉人请求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