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23民初51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龙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需要时间私下商谈,意见为由,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