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22民初453号
原告:莆田市贵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游洋镇兴泰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8RWB1N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9316712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莆田市贵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2023年2月14日,莆田市贵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贵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贵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贵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