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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有限公司、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943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望桐路889号,兰科中心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40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地租赁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9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春荣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33514.93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