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736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大望新平大道6号苗圃总场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40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人工费1368400.18元及利息(以1368400.18元为本金,从2010年7月1日起按年息4.9%算至本金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人工费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原告肖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敏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敏负担。
审判长黄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国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