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736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大望新平大道6号苗圃总场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40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人工费455425.53元及利息(以455425.53元为本金,从2010年4月1日起按年息4%算至本金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人工费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原告肖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敏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敏负担。
审判长黄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国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