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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40C。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553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焕伟,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5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