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428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279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078748。
被告: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大望新平大道6号苗圃总场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40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6847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肖敏诉称:1.被告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455425.53元,并按年息4.9%的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月签署《重庆中安翡翠湖北区(二期)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园建(含水电)部分分包协议》及《重庆中安翡翠湖北区(二期)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绿化部分施工分包协议》。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未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涉案协议系建设工程分包协议,应适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涉案协议载明,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童家溪,因此,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方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