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428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279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078748。
被告:深圳市兰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大望新平大道6号苗圃总场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40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6847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肖敏诉称:1.被告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1368400.18元,并按年息4.9%的标准支付利息,其中以467500元为本金自2010年7月1日计算利息至2019年3月31日,以1368400.18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9月签署《重庆中安翡翠湖北区(二期)AB组团园林景观工程园建(含水电)部分分包协议》及《重庆中安翡翠湖北区(二期)AB组团园林景观工程绿化部分施工分包协议》。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未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涉案协议系建设工程分包协议,应适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涉案协议载明,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童家溪,因此,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方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