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民申2523号
再审申请人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益朋”)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吴峰光的杀人行为与履行职务不存在内在联系,不予认定吴峰光系在被申请人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是错误的。1、从案发时间、地、地点看合“从事雇佣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2、杀人事件的起因源于吴峰光从事被申请人的雇佣活动。3、杀人事件的过程是在从事被申请人雇佣活动中,方法上利用了从事雇佣活动的便利。总之,吴峰光作为被申请人的雇员,其杀人事件的时间、地、地点因、过程和方法均与履行被申请人的职务有内在联系。二、二审法院认为杀人者吴峰光是最终赔偿义务的主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偿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理解错误,进而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人损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即只要雇员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事雇主的雇佣活动中,雇主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使雇员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雇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吴峰光的雇主,应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受害人的雇主,对受害人的损失垫付赔偿后,向被申请人追偿于法有据。2、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对比来看,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作为受害人的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垫付责任。根据《人损解释》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侵权人的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二者在承担责任的性质上是有严格区别的。3、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追偿,违背民事审判所遵循的公平原则。吴峰光的杀人事件发生在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又是因提供劳务引发,即为被申请人的利益引发。《人损解释》也规定了作为雇主应当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对事实的理解。吴峰光杀人是个人犯罪行为所致,不是雇主的授权和指示,也跟履行职务不存在内在联系。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峰光的杀人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这个内在联系是指与履行职务行为有着本质的联系,所对应的就是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外在的联系,外在的联系是非本质的联系是表面的联系。从吴峰光脱离工作地点返回电梯找两名被害人理论开始,到杀害两名被害人的过程都与瓦工的职务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内在的联系。但是杀人行为与履行职务有外在的联系,也就是有表面的联系。二、对法律的适用。事实上,死者家属放弃了对第三人吴峰光的起诉,也没有对山东金河起诉,而是选择起诉了雇主大连益朋,那么,从法律关系来看适用《人损解释》第十一条,在第十一条中第三人是法定的,是指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佣关系以外的人。本案证据已经证实造成损害发生的第三人就是吴峰光。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大连益朋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就是可以向吴峰光追偿。大连益朋向山东金河请求追偿没有法律依据。三、追偿权可以实现。山东金河已经支付吴峰光家属一大笔钱。大连益朋可以向吴峰光家属行使吴峰光遗产的追偿权。四、大连益朋一审进行虚假诉讼。民事判决书确认大连益朋承担138万多元的赔偿责任,后通过执行和解并结案,大连益朋共计赔偿两名死者家属90万元,大连益朋向山东金河追偿138万元涉嫌虚假诉讼。请求驳回大连益朋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的杀人事件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吴峰光系利用工作之便进入到两名被害人的升降梯内,根据吴峰光的供述可以认定双方争执的起因系工作上的琐事。综上,吴峰光的故意杀人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的联系,再审申请人在履行完雇主垫付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追偿致害人吴峰光赔偿责任及其雇主即本案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被申请人提出杀人事件系因生活琐事引发与工作无关以及再审申请人应该向直接致害人追偿的辩解意见,因与上述司法解释相悖,不予支持。故原审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钟峰 审判员  刘冰
法官助理蒋天盛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