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04执2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丹东市振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丹安劳人仲字第[2018]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604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大连益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丹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