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清泰和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中清泰和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3755号 原告:北京中清泰和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甲1号楼10层10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2********,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03组。 原告北京中清泰和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服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临罗人仲裁字【2022】1004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案号为(2023)鲁1311民初375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担任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此本案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311民初375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