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储能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1民初644号
申请人: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号-4。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储能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街道大李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储能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奥迪牌辽B×××××、宝马牌辽B×××××小型汽车两辆,保全金额以80万元为限。申请人提供***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B-7-5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B-7-5号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中储能材料(大连)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辽B×××××、宝马牌辽B×××××小型汽车两辆,保全金额以80万元为限。
本裁定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