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2079号
原告: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号-4。
法定代表人:吴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殿洪,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大连先进装备制造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原告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后,原告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33元,减半收取8116.5元,由原告大连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冬
审判员 王彦艳
审判员 王 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妍竺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